暨南大学教育学院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 教育学院党建网

第一条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是党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要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党员集中轮训,加强政治理论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注重业务知识教育等。

第三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暨南大学教育学院党委“三会一课”报备纪实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按期主动交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党小组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学习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或政治生日)、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活动可结合党小组会一并进行。

第五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和参与志愿服务,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的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每个党员都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党支部(党小组)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进行批评教育,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列为警示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十二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支部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三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学院党委要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基层党组织每年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