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总要求,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群众监督,做好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现制定我校发展党员公示办法。
一、公示对象
经党支部和党总支审查、基层党委预审合格,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凡未经过公示的,基层党委不得讨论其发展及转正问题。
二、公示内容
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称(职务)、所在部门(学生为专业、年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党校培训情况、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时间等。
三、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为7天。
(一)公示程序:
1.审核。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的情况书面报请所属党总支(院直属支部报院党委、校直属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基层党委预审通过确定为公示对象。
2.公示分张榜公示和网上公示。张榜公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公示对象的名单和有关情况(教工在其工作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学生在其所在院系及学生宿舍进行公示)。网上公示在基层党建网站上同时进行。
3.反馈意见。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直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对在公示有效时间内反映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党总支(支部)反馈,由党总支(支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特殊时由组织部会同基层党委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二)公示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组织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情况的人及其反映的内容严格保密,对泄密的人和事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严肃查处。
(三)公示结果使用:
对公示过程中没有异议的拟发展或转正对象,按照《暨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1.对公示中有异议的拟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由支部进行补充考察、复议,决定是否发展或转正,有关情况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2.对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党员发展或转正条件的,坚决不予发展或转正。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将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和处理意见,连同公示对象的入党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党委组织部。